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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
二审成功改判,盈进辩护展示真功夫!
来源: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8-05 16:40 264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 作者:business-100 | 发布时间: 2020-04-30 | 231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案由: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8日某时,郑某的女朋友欧某等人在中山某区域的天桥处招嫖时与王某等人发生纠纷。郑某与陈某(另案处理)、何某得知后赶到该处与王某及被害人曲某、陈某等多名男子发生冲突,并持刀追打被害人一方男子,期间用刀捅伤被害人曲某及被害人陈某的腹部,随后逃离现场。次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曲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在某省家中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一审期间,被告人陈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陈某谅解。



案由
     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8日某时,郑某的女朋友欧某等人在中山某区域的天桥处招嫖时与王某等人发生纠纷。郑某与陈某(另案处理)、何某得知后赶到该处与王某及被害人曲某、陈某等多名男子发生冲突,并持刀追打被害人一方男子,期间用刀捅伤被害人曲某及被害人陈某的腹部,随后逃离现场。次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曲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在某省家中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一审期间,被告人陈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陈某谅解。

一审结果
       何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经过广东省中级法院一审阶段的审理,被法院判处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彭清华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何某不服一审的判决,在二审阶段,彭清华律师受广东省法律援助局的指派,作为何某二审辩护人出庭辩护。彭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查阅案卷,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关注案件的进程,找出对被告人何某有利的辩护观点。

二审的主要焦点
        关于主从犯的认定问题。

辩护意见
        一、被告何某一直辩称其虽然持刀捅刺被害人,但受害人死亡不是他直接造成的。本案中其他另案处理的同犯指认被告何某的捅刺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何某认为是其他被告为了推脱责任而乱说的,至于事实是否如此,还请法庭核实。何某还在辩护律师会见时一再强调,致命伤不可能是他造成的。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的其他被告另案处理,但还是应当区分主犯和从犯,在本案中,犯意提出者不是被告何某,主要实施者也不是被告何某,被告何某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交待作案的经过,自始至终都认罪,抓获归案后口供稳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开庭审理也当庭认罪,说明何某已经真诚悔罪,请法庭考虑他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量刑。     
        四、何某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中对何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一审中对被告人何某的量刑部分。
        三、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彭清华律师简介
【专业领域】
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涉外法律事务

【教育背景】
 江西省赣南师范学院  英语专业本科
 中山大学   法律专业自学本科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工作经历】
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援律师(公益律师)

【专业职称】
 专职律师

【专业经验】
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彭律师一直秉承“用事实说话、用法律维权、用诚信服务”的态度,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法律业务及刑事案件,先后为多家公司、企业提供过优质的法律服务。彭律师不仅有着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理论知识扎实,知识面广,对与法律有关的各个领域都有非常广泛的涉及和实践。彭律师在承办的成功案例中,不仅广泛涉及民商事案件,而且还办理过多起著作权商标权及专利权等案例,均取得较大的成功。